江苏·太湖风景名胜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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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湖风景名胜区同里景区详细规划批后公布
信息来源:太湖办 || 发布时间:2026年07月23日 || 查看2016

近期,《太湖风景名胜区同里景区详细规划》已获批。现根据国务院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规定,将规划成果向社会予以公布,方便公众查询。

一、规划范围与面积

同里景区规划范围东面以苏同黎公路、屯浦塘为界;南面以迎燕东路、屯村西路为界;西面以云梨路、上元港、大庙路、长港路为界;北面以北一路、洋湖西侧200米、洋湖北侧为界;四至经纬度为北纬31°08′58″~31°12′55″,东经120°42′23″~120°45′18″。景区规划面积18.96平方公里,其中核心景区面积8.30平方公里。

二、规划期限

本规划期限为2025年—2030年,近期为2025年—2027年。

三、景区性质

同里景区是以古镇名园和水乡田园为特色的古镇湖景型景区。

四、风景资源类型

同里景区包括同里古镇、同里湖、九里湖3个景群,共计98个景源,其中人文景源78个,自然景源20个。自然景源包括天景、地景、水景三个中类,人文景源包括园景、建筑、胜迹三个中类。

特级景源1处,为退思园;一级景源5处,分别为同里古镇、珍珠塔园、嘉荫堂、耕乐堂、崇本堂;二级景源11处,三级景源35处,四级景源46处。

五、资源分级保护

规划按照资源价值等级以及保护利用程度的不同,将同里景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、二级保护区、三级保护区,并对一、二级保护区实施重点保护控制。

1.一级保护区

一级保护区即核心景区,规划面积 8.30 平方公里。具体包括同里历史文化名镇核心保护范围和同里湖、九里湖、洋湖及其滨水陆域 50 米范围。

一级保护区以保护资源、维护和提升景观品质为主要目标,加强对湖泊水域和古镇人文景观的严格保护。湖泊与滨水陆域以环境提升与景观建设为主,码头、观景点等的建设应开展视觉影响分析,做好生态修复,与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和湖泊保护范围的相关管控要求做好协调。古镇核心景区应严格落实名镇保护规划核心保护范围的相关要求。

适度开展观光游览、生态休闲、水上游览等活动,应严格控制游客规模,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物质文化遗存真实性和景观环境的整体性保护。除古镇核心景区外,严禁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宾馆、招待所、培训中心、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;已经建设的,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;严格控制外来机动交通进入保护区。

2.二级保护区

二级保护区规划面积7.29平方公里,为一级保护区周边具有典型景观和较高游赏价值的区域,主要分布在同里湖和九里湖周边地区。

二级保护区以风景游赏和风景恢复为主,鼓励风景游览区和景点建设,进一步提高滨水地带等空间的游赏功能,完善服务功能,适度开展游赏活动。

严格控制旅游服务设施规模,合理引导其建筑风格、建筑体量,与周边环境加强协调。限制与风景游赏及游赏服务无关的建设,控制外来机动交通进入。

3.三级保护区

三级保护区规划面积3.37平方公里,是在一、二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,主要包括古镇核心景区以外区域和重要的设施配套区。

三级保护区内应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和空间布局,加强与同里古镇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的协调与对接,严格控制建设范围和建筑规模,加强建筑风貌控制引导。维护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,提升环境品质;游览设施和居民点建设应注重与景区景观风貌相协调,科学编制建设方案,严格履行风景名胜区和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等法定的审批程序,有序引导各项建设活动。

六、游赏规划布局

规划形成同里古镇游览区、同里湖游览区、九里湖游览区、洋湖游览区四个游览区。

同里古镇游览区重点开展风貌维护与提升、业态更新与优化、宜居生活改造与提升等建设活动,培育“千年古镇、世界同里”主题游览区。

同里湖游览区规划建设体现滨水湿地休闲与体验特色的游览区。

九里湖游览区规划建设体现江南水乡田园特色的游览区。

洋湖游览区规划结合同里闸建设打造水工特色的游览区。

七、游客容量

同里景区日游客容量为27140人次,日极限游客容量为78500人次。

八、旅游服务设施布局

构建景区游览服务中心、游览服务点、游览服务部三级游赏服务体系。规划设置游览服务中心1处,位于同里古镇。规划设置游览服务点5处,位于外果圩、九里湖西侧、同里湖东北侧及古镇入口。 规划设置游览服务部12处,位于同里文化法治码头、石坝头、罗星洲、雪塔上、南小湘等地。

同里景区规划床位数量为1273床。

九、景区内部交通

规划道路系统分为三级,景区主路、景区次路和步行道。

景区主路:景区的主要车行道路,道路宽度7~10米(不含慢行道),承载景区内游览车游赏服务功能。

景区次路:景区内的主要联系道路,道路宽4~6米(不含慢行道),可兼具车行与步行功能以及环湖慢行系统。

步行道路:同里古镇内部道路,以步行为主,联系古镇各景点。

十、部分图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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